作者:通途交通培训 发布时间:2019-02-02
2月1日,我市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三亚市关于打击非法道路客运经营行为的通告》的实施情况。根据《通告》,我市无证照经营的道路客运经营者将被列入失信“黑名单”,实施惩戒。
据介绍,此次《通告》以市政府的名义向社会公布,共分九条,主要涵盖了打击道路客运经营的常见违法行为类型、各相关部门的打击职责,阻碍交通运输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联合惩戒措施、实行有奖举报、《通告》的施行日期等内容。
总体来看,本次《通告》主要有四个方面创新:
第一,多举措实施联合惩戒。
根据市政府提出的建设城市信用体系方面的要求,此次《通告》结合公安机关、交通运输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等部门职责,充分考虑实操性和实效性的基础上,提出联合惩戒措施。
一是实行“黑名单”管理。根据《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信用“红黑名单”发布和联合奖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相关规定,将无证照经营的道路客运经营者列入失信“黑名单”,实施惩戒。
二是加强旅游市场旅游用车源头管理。对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依法处理。
三是在查处非法道路客运经营违法行为的同时,对涉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应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罚款和计分;对被扣押的非法道路客运经营车辆,依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不予办理注册、变更、转移、抵押和注销登记。
第二,将“拉客仔”“黄牛党”等列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范畴,重点打击。
“拉客仔”长期活动在人群密集的火车站、机场、汽车站、港口、码头、公交车站、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通过阻拦行人、拉客、兜客等方式,抢占、兜售客源,特别是在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周边等重点区域的“拉客仔”,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和道路客运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提出保障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具体措施。
打击非法道路客运经营行为一直以来是交通运输部门的职责,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也曾多次遇到暴力抗法、车辆冲卡、违法当事人因不服车辆被暂扣而威胁、恐吓执法人员等阻碍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事件,人身安全无法得到保障。为此,本次《通告》明确提出阻碍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务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实行有奖举报。
依据《三亚市非法道路客运经营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对举证并配合取证的,一经查实,最高给予3000元奖励。
案例↓↓
假定某人驾驶一辆下线旅游大巴车接送一批游客去景区游玩,在景区停车场下客的过程中被交通运输部门执法人员以涉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为由予以查扣。
根据交通运输部门以往的做法,对该类型的违法行为处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是对现场无法提供道路运输证及其他有效道路运输证明的车辆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三十日,情况复杂的,延长三十日。二是以经济罚款为主,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当事人,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前,不管当事人是否履行缴纳罚款义务,交通运输部门皆对扣押期限届满的车辆予以放行。一旦车辆予以放行,非法道路客运经营者可能又继续实施非法道路客运行为,从而陷入“抓到罚款,罚款放行、放行再干、再干再抓”的恶性循环。为此,一方面使得当事人不主动履行缴纳罚款义务,另一方面造成交通运输部门执行难、处罚难、打击威慑力大大降低。
但是按照《通告》规定,凡是被交通运输部门查实的非法道路客运经营行为,将面临着多部门的联合惩戒,同时在机场、火车站、汽车站重点区域发生的非法道路客运违规行为,将由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综合执法部门从重处理。一是违法当事人将面临被列入三亚市“信用黑名单”,在三亚市“信用中国”、“信用海南”、“信用三亚”等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上予以公布,使其在两年内成为重点监管对象,实行行政性、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等几十条约束,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的惩戒机制;二是非法道路客运经营者同时违反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将由交警部门依法予以罚款和计分,对被扣押的非法道路客运经营车辆,不予办理注册、变更、转移、抵押和注销登记。
假如该案中是旅游社租用或使用该下线无营运资质车辆接送旅客,将由我部门推送违规当事人信息,违规驾驶员及相关相关责任人不仅面临上述所有的惩戒措施,旅游社还将面临旅游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亚市人民政府
关于打击非法道路客运经营
行为的通告(全文)
为加强本市道路客运市场管理,进一步净化道路客运市场环境,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客运市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打击非法道路客运经营行为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非法道路客运经营,是指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超越许可事项,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
(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二)使用失效、伪造、转让、涂改、租借等无效的《道路运输许可证》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三)超越道路运输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二、在本市非法从事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经营活动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九条规定处罚。
在本市从事非法出租汽车客运活动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或《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处罚。
利用其他车辆从事客运经营活动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规处罚。
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罚。
在本市火车站、汽车站、机场、港口、码头、公交车站、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阻拦行人、拉客、候客、兜客,为非法道路客运经营提供便利,不听执法人员劝阻,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由公安部门查处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罚。
在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周边等重点区域从事非法道路客运经营的,由公安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分别依法从重处罚。
三、从事非法道路客运经营,阻碍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罚:
(一)阻碍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扣押涉嫌非法道路客运经营车辆的;
(二)阻碍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车辆行驶的;
(三)阻碍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取证,强行冲卡、逃逸的;
(五)威胁、恐吓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尚未构成犯罪的;
(六)故意伤害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尚未构成犯罪的;
(七)聚众闹事,围攻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尚未构成犯罪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依法从重处罚。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四、实施“黑名单”管理。每月将查扣的非法道路客运经营车辆通过报纸、电视、客运站视频等媒体进行公开曝光。根据《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信用“红黑名单”发布和联合惩戒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三府〔2017〕124号)相关规定,由市信用办将无证照经营的非法道路客运经营者列入失信“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五、对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资质从事非法道路客运经营活动的企业,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从严从重处罚。
六、在查处非法道路客运经营违法行为的同时,对相关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应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罚款和计分;对被扣押的非法道路客运经营车辆,依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不予办理注册、变更、转移、抵押和注销登记。
七、违法行为人在非法道路客运经营活动中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市民积极举报、举证并配合取证,一经查实,依据《三亚市非法道路客运经营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九、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变化,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特此通告。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0日
编辑:田小雨
本文原标题:《三亚严打非法营运:“拉客仔”“黄牛党”列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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