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通途交通培训 发布时间:2019-12-06
记者从东至县人民法院获悉,12月4日,东至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袁某、方某、钱某等21人组织考试作弊案。组织考试作弊罪是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的罪名,该案是东至法院审理的首例组织考试作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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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袁某在东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为参加驾驶(针孔摄像头、隐形耳机、微信电话器、随身WiFi、充电宝),利用手机帮助学员作弊通过科目一和科目四的理论考试,并从中。
被告人方某、钱某等人在袁某帮助学员考试作弊过程中提供帮助或介绍学员。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某、方某、钱某等21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均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
控辩双方就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法庭辩论。各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并依次做了最后陈述。该案将择期宣判。
4类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前款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其中驾照考试就属于国家考试。
①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
②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③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的;
④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
⑤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
⑥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
⑦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⑧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⑨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解释》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组织作弊,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符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构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设立用于实施考试作弊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有关考试作弊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作弊=犯罪!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分别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
全球每年约有120万人死于交通事故中,约有50%的死者年龄在15至44岁之间。而大量的交通事故资料表明,50%以上的事故都与驾驶员的操作有关。因此,为了减少持证上岗的“马路杀手”,国家对驾考的要求也越来越严格,对待枪手、作弊等行为更是零容忍!
为了不成为那120万人之一,请严肃、认真地对待驾考,请谨慎、守法地驾驶机动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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