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通途交通培训 发布时间:2020-12-11
近日,合肥市交通运输局起草了《关于规范市区个体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并对外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意见》,个体巡游车经营权可依法转让,变更手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但不得炒买炒卖和擅自转让。
市区个体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遵循自愿原则,登记在巡游车经营企业名下的,按照经营权使用证持有人与车辆所有人一致的原则,可将车辆登记相关证件、道路运输证变更至车主名下。车主可依法申请办理个体工商登记,实行个体经营;也可共同组建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司,实行组织化管理,提高服务质量,降低管理成本,增强抗风险能力。
除组建公司经营外,车主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巡游车经营企业对其所有的巡游车实施服务与管理。为确保平稳过渡,本意见实施后设一年过渡期,过渡期内个体车辆仍由现企业服务管理。
过渡期满后,车主可继续委托原企业服务管理,也可自主选择上一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不低于原企业的其他企业。服务管理期限不少于两年。巡游车经营企业应当为个体车辆流动提供便利,不得人为设置障碍。
个体巡游车经营权可依法转让,在经营许可期限内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在转让后三十日内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受让方为企业的,须具备本市巡游车经营许可;受让方为个人的,须持有巡游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变更手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不得炒买炒卖和擅自转让。
合肥市将建立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为导向的优胜劣汰和市场退出机制,对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按有关规定收回经营权。
(合肥报业全媒体记者 余佼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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